第十六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驾驶,统一着装,按照规定佩带服务标志,保持车辆整洁;

(二)及(三)按照核准的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四)在运营中不得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五)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情况;

(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服务规范。

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