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十六条已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驾驶,统一着装,按照规定佩带服务标志,保持车辆整洁;(二)及(三)按照核准的线路、车次、时间发车和运营,依次进站停靠,不得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四)在运营中不得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五)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情况;(六)其他应当遵守的服务规范。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