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运营主体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营组织机构,配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二)定期召开安全运营例会,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安全管理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三)保障安全运营经费投入,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并组织培训、演练,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