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已修改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