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在线路运营权期限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撤销线路运营权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运营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者。

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