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以及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予以补贴。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站点站牌、停车场站政策扶持和建设投资。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