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已修改申请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二)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标准的运营车辆;(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五)有与运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