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第十条已修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特许经营期限为六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重新确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与城市客运交通管理部门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运营权后,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地方法规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