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Chapter 3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与服务Article 11Amended申请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二)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标准的运营车辆;(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五)有与运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Local Regulations · 巴彦淖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