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美德少年等精神文明创建评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