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评机制,完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交通出行、文化体育、无障碍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单位内部文明行为促进措施,建设、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基础设施,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公益宣传,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