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美德少年等精神文明创建评选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