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学校应当组织教师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心理健康监测、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符合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和幼儿、学生身心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