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在特殊岗位工作或者经历突发事件的职工,及时组织专业人员给予心理援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