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学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