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永泰城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损毁古城墙及历史建筑;

(二)擅自改变文物建筑结构;

(三)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四)取土、采沙、开采地下水和开挖水道;

(五)拓宽、截弯、取直街巷及道路;

(六)建设歪曲、损害遗址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

(七)在历史建筑及保护设施上刻划、涂污、张贴、攀登、踩踏;

(八)乱搭、乱建、乱挂、乱堆、乱放等行为;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