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永泰城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一条有效永泰城址保护对象包括:(一)城墙、南城门、护城河、涝池、文物建筑院落、水井、古树名木、石碑石刻、永泰小学等遗迹;(二)周边烽火台、校场、岳家祖坟、老虎城等遗存;(三)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