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环城绿道及其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乱丢垃圾、擅自张贴涂写刻画等破坏环城绿道环境卫生以及整体景观的;占道经营、打场晒粮、堆放杂物等影响环城绿道正常使用的;违规搭建临时或者永久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违规建坟立碑的;(四)损坏花草树木、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五)破坏环城绿道配套设施的;(六)擅自野外用火的;(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