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环城绿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环城绿道控制区内的土地性质和功能。在划定控制区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以及重点规划建设项目和规划道路、桥梁、涵洞等交通设施用地可以保留。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