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