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