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建筑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