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