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下列领域:(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装配式建筑、绿色生态城区等项目示范;(三)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以及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运营评估;(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