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建立绿色建筑标识制度,规范标识管理方式。

建设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会同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申请财政奖励的建筑项目应当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