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第三十六条有效建立绿色建筑标识制度,规范标识管理方式。建设单位可以单独或者会同设计、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申请财政奖励的建筑项目应当获得绿色建筑标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