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用建筑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编制技术导则或者设计图集,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农村民用建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门窗、环保装修材料、节水器具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材料和技术。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