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下列领域: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

(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装配式建筑、绿色生态城区等项目示范;

(三)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以及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运营评估;

(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