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第三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以及建筑产业的发展状况,适时划定建设全装修成品住房的区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全装修成品住房室内空气质量应当满足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