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与应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推广装配式建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本省装配式建筑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建立预制部品部件全过程质量追溯体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