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调水方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