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保护区边界拐点界桩或者隔离设施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