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区域开采矿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一千米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修建尾矿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