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违反规定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

(三)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