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二)违反规定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三)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