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登记,取得登记证、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购买凭证、车辆出厂合格证等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应当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