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

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因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导致不能注册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退货或者更换车辆。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