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和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强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防止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丢失、损毁。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