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和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加强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防止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丢失、损毁。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