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文物保护利用/第一节 一般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图书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档案等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的设施,改善文物保存环境,确保文物安全。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对藏品的鉴选和定级,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