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二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作为办理重点,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严格办理程序,确保办理质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应当纳入本系统、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