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主动与代表进行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邀请代表参与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