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以下情形确定:(一)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二)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四)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问题。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