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二)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

(四)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的问题。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