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湟文化传承机制,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并为传承人提供河湟文化传承的资金、场所等必要条件。对长期从事河湟文化传承实践,熟练掌握传承的知识和核心技艺,传承关系明确,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的,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认定并命名为河湟文化传承人。河湟文化传承人应当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