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河湟文化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河湟文化的传承、传播方式,挖掘河湟文化的历史文脉与时代价值,增强河湟文化的生命力、传播力和影响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河湟文化传播展示场馆,促进河湟文化的传播、弘扬。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