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和监管等信息共享。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居住地或者住所地以及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品种、体貌特征以及照片等信息;(三)犬只的免疫、登记记录;(四)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受到的处罚记录;(五)犬只伤人情况;(六)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