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和监管等信息共享。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居住地或者住所地以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体貌特征以及照片等信息;

(三)犬只的免疫、登记记录;

(四)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受到的处罚记录;

(五)犬只伤人情况;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