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