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电子档案,与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和监管等信息共享。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居住地或者住所地以及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体貌特征以及照片等信息;
(三)犬只的免疫、登记记录;
(四)养犬人因违法养犬行为受到的处罚记录;
(五)犬只伤人情况;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