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环境卫生保洁人员发现携犬人未清除犬粪的,有权要求其立即清除;对拒不清除的,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无法查明相应责任人的,由环境卫生保洁人员按照责任区域分工及时清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