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九条有效外地人员携带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固定居住场所独户居住,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接收临时寄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