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地址、联系方式等变更的,犬只转让、赠与、遗失、死亡或者迁出本市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以及相关材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放弃饲养犬只且无法自行妥善处置的,应当将犬只送交收容留检场所,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