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养犬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区登记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用于犬只登记、号牌发放、电子标签植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