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外地人员携带犬只在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个人接收临时寄养犬只,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固定居住场所独户居住,且寄养犬只已办理养犬登记。接收临时寄养犬只不得超过一只,寄养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